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“上海建桥学院校友会”
第二条 本会由上海建桥学院校友自愿组成。总会由学校批准,分会机构由总会同意并在总会备案。
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和法规,遵守社会道德规范。积极加强校友与母校及校友相互之间的联系、团结与合作,通过开展教育、科研、学术文化交流等活动,增进情谊并鼓励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,共同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、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力量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上海建桥学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五条 校友总会的业务范围是:
1、指导各地组建、健全地区校友联谊会组织并开展活动;
2、发挥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,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,贡献力量;
3、沟通校友与母校、校友相互之间、学校与社会之间的联系;
4、接受校友、社会团体和有识之士的各项捐赠,吸引办学投资,促进有关项目的共同开发;
第六条 校友分会的业务范围是:
1、受校友总会的指导,参与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2、落实校友总会的工作部署,开展校友分会的各项工作;
3、动员本地校友为母校和本地区建设发挥作用;
4、反映当地校友的意见和要求,对有突出业绩的校友及时上报校友总会;
5、组织校友为学校和校友会筹集发展、活动基金;
6、完成总会布置的其他工作。
7、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。会员入在两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经理事会确认,视为自动退会。本会取消会员资格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拥护本会的章程;
2、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3、本人为上海建桥学院校友。
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均属上海建桥学院校友:
(1)曾在上海建桥学院学习、任教、任职过的人员;
(2)学校授予和聘请的名誉专家、顾问及其他兼职人员;
(3)目前在校学习、工作的学生和教职员工;
(4)虽非上海建桥学院校友,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学校关系密切,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和校友总会的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。
4、校友分会组织可作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
第九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1、取得上海建桥学院实名制电子校友卡;
2、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3、有权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有权向校友总会或分会提出对母校的改革和发展的建议或意见;
4、阅取本会送发的有关母校的资料和学术刊物等;
5、向母校各种刊物的投稿,可优先予以发表;
6、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:
1、遵守本会的章程和执行本会的决定;
2、关心校友会的工作,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,积极为本会和校友服务;
3、爱护母校声誉,关心母校发展,积极参与母校学术交流与合作;
4、为母校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赞助。
第五章 组织机构
第十一条 校友总会设理事长1名;副理事长1名;校友会工作由秘书处负责,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;因有新增学院,副秘书长14名;常务理事14名。
第十二条 秘书处设在学生处,负责校友会日常管理工作。
第十三条 校友总会每届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报学院审查批准同意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两年。
第十四条 为了加强和推进校友会工作的开展,在各地或企事业单位设立校友分会,在学校按学院成立校友分会。
第六章 经费管理
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校友会基金,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经费管理;
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:
1、母校提供;
2、校友捐赠;
3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十七条 各地或企事业单位校友会可根据自身情况,通过合法途径,自筹资金开展活动。
第七章 活动开展
第十八条 校友总会和校友分会定期开展活动,以保证校友和学校之间的联络。
1、每两年由校友总会负责召集校友分会负责人联席会议。主要任务是:讨论工作计划、研究组织建设、开展各项活动等;
2、校友分会每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一次。主要任务是:总结工作、交流信息、增进友谊等;
3、不定期举办学术交流,科技交流和经验交流活动;
4、协助学校筹备校庆活动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校友总会2014年10月第二届校友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,2022年11月第四届校友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。
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